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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支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331号令,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出口技术实行的是按目录分类管理的办法,将出口的技术分为禁止出口技术、限制出口技术和自由出口技术三类进行管理。

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详细可阅《中国禁止出口研制出口技术目录》的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两部分。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除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外,其余技术均可自由出口。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自由出口的技术,应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并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所附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手续。

地方政策支持

根据武汉市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年),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引擎,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发展光电子信息和生物与健康两大产业,以及加快推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其中,在有关大数据与互联网方面,该行动计划提到,打造中国“智慧城市”技术创造和应用示范中心,带动大数据与互联网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产业提升和模式创新。并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创新。

另外,在加快推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该行动计划指出的一项主要任务是突破性发展科技服务业,发挥产业升级助推器作用。大力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同时,在科技中介服务领域,打破行政和区域垄断,努力培育投资多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开发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大力发展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专利、财务、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等专业咨询服务;发展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版权交易等科技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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